常年法律顧問

常年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目的著重在對客戶於預知風險發生前迅速提供適當建議維護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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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針對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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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務相關事宜

人事勞務相關事宜

聘僱、資遣及勞工任用管理,涉及包含「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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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及行政訴訟

民、刑事及行政訴訟

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評估,代理出庭並撰擬起訴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訴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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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

契約審閱

就買賣合約、租賃合約、代理銷售合約等各式法律合約以最貼近實務之情狀進行分析,並提供契約審閱意見及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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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設立等工商登記

企業投資、設立等工商登記

依據台灣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規定進行評估及意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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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代理

業務代理

自公司設立起之各階段,提供多樣化事務經驗及各產業相關法務應注意事項、受理外國企業委託代辦之各項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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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調查及債權收回

企業信用調查及債權收回

協助客戶落實企業信用調查及債權之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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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目的著重在對客戶於預知風險發生前迅速提供適當建議維護公司權益。

關於契約書制訂,經過充分之檢討條件及明確化內容,可讓雙方認識一致且將風險調低以防止發生問題。

1. 新修正法令提供及解說
2. 一般法律問題諮詢及法律意見提供
3. 就公司營運決策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4. 撰擬及審閱包含採購、代理經銷、聘僱、委任、企業間保密合約等
5. 撰擬律師函、存證信函及警告或聲明啟事
6. 提供法律顧問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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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申請,並就第三人主張或涉及侵權時之對抗及救濟,包含聲請調解及提起訴訟等行為。
1.商標、專利之申請及授權登記與著作權之取得
2.商標、專利、著作權訴訟
3.侵害狀況調查及蒐證
4.技術移轉及授權權利金之協商談判
智慧財產權說明

 

登記

權利人

初審期間

權利期限

期限
計算

可否延展

優先權

違法
刑責

 

備註

A

商標權

申請人

8月

一次10年

自公告日起算

 

 

B

專利權

申請人

發明
18-36月

發明:20年

自申請日起算

X

X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法第7條第1項、第3項)

新型
6月

新型:10年

設計
12月

設計:12年

C

著作權

X

著作人

X

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自著作完成起算

X

X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12條2)

 

※上開期間均為官方一般審查所需時間,如審查過程中另有補正或其他程序爭議,則將再為延長。

 

A:商標申請流程

※以上流程圖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1:發明專利審查流程

※以上流程圖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2:新型專利審查流程

※以上流程圖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3:設計專利審查流程

※以上流程圖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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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資遣及勞工任用管理,涉及包含「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限制,且常衍生諸多是否合法任用及終止契約之爭議。

公司應按法令進行聘僱、任用、資遣及終止勞動契約,並就有關勞動契約、工作規則進行審閱及修正。

本所可於發生勞資爭議前、後迅速提供有效法律意見及因應作為建議。

1.撰擬及審閱勞動契約書及工作規則
2.勞雇協商及解雇爭議
3.員工福利、勞、健保費用計算及相關法令意見提供

※公司人事制度應注意事項

1.勞動契約、保密約定是否約定及簽署
2.勞工保險投保是否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加保
3.健康保險是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加保
4.女工及童工工作時間約定是否依據勞動基準法限制。
5.各式休假,包含病假、事假、女性生理假、產檢假(男性陪產假)、
 家庭照護假等休假請假規定,是否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6.延長工時加班費休假日加班費是否依據勞動基準法發給
7.責任制認定,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備申請
8.工作規則之制訂及頒佈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9.性別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是否依規定設立及制訂
10.其他有關人員聘用、組織設立及勞動條件約定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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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評估,代理出庭並撰擬起訴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訴訟準備。
1. 民事-訴訟代理
2. 刑事–告訴代理/辯護
3. 稅務行政-就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說明

 

調解程序

小額訴訟

簡易訴訟

一般訴訟

備註

訴訟金額

不限

請求金額NT 10萬元以下

請求金額NT 10萬元至NT 50萬元以下

請求金額NT 50萬元以上

 

裁判費

民事徵收費用標準,NT100,000元以下徵收NT 1000元,10萬元以上按級距累退計算,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管轄原則

以原就被

以原就被

以原就被

以原就被

※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效力

訴訟上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均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確定之判決結果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確定之判決結果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確定之判決結果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救濟

調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可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訴416I)

可向原管轄之地方法院上訴二審

可向原管轄之地方法院上訴二審,以合議制審判。
不服二審判決可上訴高等法院三審

可向管轄之高等法院上訴二審。
不服二審判決可上訴最高法院三審。

 

救濟限制

 

限於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始得上訴。

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上訴金額需達NT 150萬元且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另視案件類型,如涉及專屬管轄或雙方合意管轄則優先於「以原就被」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 > 合意管轄 > 「以原就被」原則)

※「管轄競合」時,被告所地法院、涉訟之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管轄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原告得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說明

 

檢察官 偵查階段

法院 審理階段(※)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管轄機關

被告或犯罪行為所在地檢察署

檢察署所在地管轄法院

原則:案件受理之刑事法院
例外:刑事法院可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

訴訟費用

X

X

一審無需負擔起訴費用
二審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

始點

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刑訴228)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
被害人提起自訴時

應於刑事起訴(或自訴人其起自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救濟

1.可向上級檢察署提起再議,要求重新偵查。
2.再議聲請遭駁回時,可向管轄發院提出「交付審判」聲請。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三審)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三審)

救濟限制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專科罰金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罪等不得上訴三審法院。

 

※ 被害人亦可不透過告訴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行政事件說明
1. 行政機關針對業者/廠商違規事實作成行政處分。
2. 業者/廠商就上述行政處分可提出「陳述意見」,或向處分之行政機關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3. 如果訴願結果仍維持原行政處分,業者/廠商可再向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起訴,請求撤銷原
 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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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常年提供企業及個人法律諮詢並具有充足實務訴訟經驗,就買賣合約、租賃合約、代理銷售合約、承攬合約及智慧財產權授權合約等各式法律關係均能以最貼近實務之情狀進行分析,並提供契約審閱意見及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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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規定進行評估及意見提供:
1. 公司設立登記,工商設立登記相關程序
2. 公司相關業務文件之委任及託管
3. 公司設立及營運後各類相關「租賃合約」、「設備採購合約」及日籍幹部在台居住租賃合約撰擬及審閱
4. 外國人工作證取得
5. 合併、分割、解散、清算之諮詢及辦理
6. 合作廠商背景調查
7. 勞動相關法令遵循服務
各類公司型態差異:

組織
型態
項目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
之分公司

代表人
辦事處

資本額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台灣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資本仍須達到設立目的之需求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許可之活動

一般貿易、銷售及製造

一般貿易、銷售及製造

一般貿易及國內銷售及製造

法律行為及聯絡工作
※公司法第19條

股東/總公司之責任風險

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其持有股份為限

外國(日本)總公司就分公司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不適用

股東
之條件

至少有1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須法人股東1人或自然人股東2人,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須有股東

無須有股東

董事
之條件

需有董事1-3人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工作證

須至少有董事3人,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須有董事

無須有董事

監察人
之條件

無規定,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須至少有監察人1人,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須有監察人

無須有監察人

公司/分公司最低資本額/最低營運資金要求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是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以供設立目的需求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是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以供設立目的需求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是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以供設立目的需求

無須有註冊營運資金

帳簿保存

必須

必須

必須

必須

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必須

必須

必須

無須

以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購買不動產及車輛

不可

法人資格

帳冊備置

需建置完善之帳冊及會計紀錄以反映公司之經營狀況

需建置完善之帳冊及會計紀錄以反映公司之經營狀況

需建置完善之帳冊及會計紀錄以反映公司之經營狀況

不適用

 

 

 

 

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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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設立起之各階段,提供多樣化事務經驗及各產業相關法務應注意事項、受理外國企業委託代辦之各項事務服務。
1. 台灣市場進入前評估介紹(基本信用調查、說明、支援介紹、商標登錄、翻譯)
2. 公司各項變更登記(董監事變更、遷址、修訂章程等)
3. 證照換發及特許行業設立登記(營造、旅行社、醫藥…)
4. 境外公司設立登記
5. 公司增資、減資登記及簽證
6. 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7. 稅務法令相關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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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信用調查:市場訪查,包含投資環境中同類型營業之競爭同業營業狀況調查徵信及盡職調查

※ 債權收回:事先評估債權收回之可能性、作業時間及成本後,本所將提供迅速適當之服務

1.依法請求清償、解決
2.保全程序(包含假扣押、假處分)
3.擔保相關問題(抵押權、保證人等)
4.和解、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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